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会员队伍建设,实行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会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本会在行业中的作用,根据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从事胡辣汤(烹饪)及其相关行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管理、教学、研究等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推选的代表同时被吸收为个人会员。对于关心和支持餐饮(烹饪)业及协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六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另发牌匾),并通过本会网站及其它媒体予以公示。会员被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由本会颁发相应证书(是团体会员的另发牌匾)。
第七条 本会会员部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本会工作人员有义务为本会发展会员。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需确定联络员,代表单位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确定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 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会员部接到变更信息后,应及时更改并通知本会其他部门。
第九条 会员应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其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处罚的,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退会、除名的会员若在本会担任相应职务的,同时取消其职务资格。退会、除名者均通过本会会刊或其它媒体公示。退会、除名者自退会、除名之日起,不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或不维护本会权益和无故不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并通过本会网站或其它媒体公示。被取消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后的会员,不再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提供会员信息服务。
⒈免费为个人会员在协会网站公布(经营地址)
2.利用本会网站及其它媒体为会员提供免费或适当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1.免费或适当有偿为个人会员提供培训就业方便,为团体会员提供技术和管理等咨询服务。
2.优先组织和安排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
3.经安排,副会长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的,可代表本会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作用,鼓励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积极开展会员活动,同时免费或适当有偿通过本会网站及其它媒体对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进 行相关宣传或专题报道。
第十四条 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对本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会员,将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通过相关宣传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并推荐参加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同时,在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和推荐获奖会员。
第四章 会费收取
第十六条 按照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⒈副会长每年不低于5000元(单位)
⒉常务理事每年不低于4000元(单位)
⒊理事每年不低于2000元(单位)
⒋团体会员中,企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
⒌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200元。
⒍因工作需要,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的有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七条 新会员入会,免交证书及牌匾成本费。
第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交,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会员部根据会员缴费情况,每年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对欠缴一年会费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除发《催缴会费通知书》外,并通过本会网站及其它媒体告示,欠会费一年以上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捐 助
第十九条 鼓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捐助或资助。
⒈凡一次性给予贰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或肆仟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终身会员资格。在履行会员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不再缴纳会费,并授予一定荣誉。
⒉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相关名誉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0年12 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