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英文译名Xihua county Xiaoyao town Hot pepper soup Association;缩写XYZHLTX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从事逍遥镇胡辣汤(烹饪)及其相关行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管理、教学、研究等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餐饮行业性组织,同时也是从事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行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逍遥镇胡辣汤技术研究,推动创新与发展。为弘扬河南饮食文化,繁荣河南餐饮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华县逍遥镇人民政府。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
㈡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会展招商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㈢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经营者,对会员和会员单位,实施技术和质量监督,统一提供原材料,统一技术标准,在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
㈣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有关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社会组织的关系。
㈤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并推动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查工作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事项;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㈥在逍遥镇胡辣汤(烹饪)及其相关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等活动,并组织认定和推荐。
㈦开展胡辣汤理论、技术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地方名吃创新与发展。
㈧开展餐饮教育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㈨组织和参加省内外各种烹饪技术比赛,提高技艺水平。
(十)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一)推进胡辣汤的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中华名吃的现代化发展。
(十二)创办与餐饮行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十三)监督胡辣汤经营者和相关产业,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性处罚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单位会员: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的胡辣汤店、培训机构、饭店、快餐店、小吃店、企事业单位(如调味品厂、厨具厂、酒店用品公司等)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㈡个人会员: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胡辣汤经营者,或从事胡辣汤行业的相关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且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推选的代表同时被吸收为个人会员。
对于关心和支持餐饮行业与烹饪事业及本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名誉会员,并可经相关程序担任本会有关职务或名誉职务。
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还发给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㈢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胡辣汤产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㈤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还要交回牌匾)。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时,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入会、退会、除名均通过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媒体告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四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处对外开展具体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其工作。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 10 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汇报、请示重大工作事项;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 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姚怀东为本社团党建工作联络员。本社团上级党组织是中共西华县逍遥镇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担政府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委托事项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07月0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